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德洪与杨德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洪,杨德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832号原告:杨德洪,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德昌,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洪诉被告杨德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