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656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56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唐某,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四川省霸州市巴州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