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超程、陈坚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3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超程,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抓获,同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坚固(曾用名陈建华),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抓获,同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成龙,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抓获,同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在南安市溪美日昇新城1号楼1415号室租房内,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学生家长电话,以发放教育补贴为由,谎骗学生家长到银行ATM机上,将银行卡内的金额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号内,骗取学生家长的钱财。经查: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共拨打诈骗电话达1228人次。2016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在该租房内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学生信息清单、记录银行账户信息的记录纸,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在南安市溪美日昇新城1号楼1415室租房内,由被告人陈坚固、赵成龙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拨打不特定的学生家长电话,谎称国家发放助学金,由财政局统一办理,并告知“财政局电话号码”(系被害人事先准备的诈骗电话),让对方与“财政局”联系。如果对方拨打该电话,再由被告人吴超程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诱骗对方到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将钱款转入其事先准备的银行账户。至案发前,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共拨打诈骗、接听诈骗电话1228人次。2016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南安市溪美街道日昇新城1号楼1415室抓获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并在该租房内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手机8部、电话卡(已损坏)1张及学生信息清单(记录学校、班级、学生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33张、记录纸(记有银行账户等内容)2张、租房合同1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7月15日,证实被告人陈坚固向黄某1租赁日昇新城1号楼1415室套房,租期一年等事实。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南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于2016年9月23日12时13分开始对涉案的五部诺基亚手机及一块硬盘的内容数据进行提取,在硬盘中发现一份写有银行账号的文件,一份写有学生信息的文件等事实。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吴超程辨认,确认被告人赵成龙、陈坚固的身份;经被告人陈坚固辨认,确认被告人吴超程、赵成龙的身份;经被告人赵成龙辨认,确认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的身份;经证人黄某1辨认,确认被告人陈坚固就是向其租房的男子,被告人吴超程就是其笔录中所述的戴眼镜男子。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分别指认案发现场及案发现场概况。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涉案手机号码共拨打诈骗电话1228人次。6、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学生信息清单、记录银行账户信息的记录纸,证实2016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南安市溪美街道日昇新城1号楼1415室抓获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并在该租房内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手机8部、电话卡(已损坏)1张、学生信息清单(记录学校、班级、学生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33张、记录纸(记有银行账户等内容)2张、租房合同1份。7、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份,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南安市溪美日昇新城1号楼1415号室内有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用手机拨打学生或学生家长电话,以“国家发放助学金,升学可以退3000元教育费”为由诈骗他人钱财;2016年7月27日17时许,该队民警在南安市溪美日昇新城1号楼1415号室抓获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等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16日至7月27日,他们三人在南安市溪美日昇新城1号楼1415号室租房内,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教育补贴为由,诈骗学生家长钱财等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均应酌情从严惩处;三被告人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其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超程、陈坚固、赵成龙均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超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坚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手机8部、电话卡1张,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远红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宝兴速 录 员 黄柳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第二款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