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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酃峰、邓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酃峰,邓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湘02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酃峰,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晓丽,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酃峰、邓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25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沈酃峰、邓晓���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