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5015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法定代表人:肖汉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婷,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健,被告华润万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肖翠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2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5日在被告分公司小龙坎店处购得天津市圭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糖醇1袋250g,花费22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载明能量为992千焦/100克,按照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折算系数17KJ/g计算,涉案产品的实际能量值应为1686KJ,但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值为992KJ,该标注为虚假信息。被告华润万家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应适用其他糖醇的能量折算系数10KJ/g,按此系数折算出来的能量值为992KJ,涉案产品能量值的标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验和注意义务,且原告多次购买涉案产品,有违诚信原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3月5日在被告小龙坎店处购买了天津市圭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糖醇”1袋,支付价款22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营养成分表每100g中含有:能量992千焦、蛋白质0.0克,脂肪0.0克,碳水化合物99.2克,钠0毫克。本院认为,按照GB/T28720-2012淀粉糖分类通则的规定,糖醇是指以淀粉或淀粉质或淀粉以外的碳水化合物为原料,经过水解得到的产物,再经氢化、或发酵,或酶催法精制而成含有两个以上羟基的产品。木糖醇是指由木糖氢化制得的产品,系糖醇的一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规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表示。其中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折算系数为17kJ/g。(二十四)关于糖醇和糖醇的能量系数规定: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糖醇的能量系数。鉴于目前糖醇在部分类别食品中使用较多,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kJ/g。按照上述规定,涉案产品的能量值计算为:10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99.2克(每100克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992kJ。涉案产品关于能量的标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胡健认为木糖醇不属于糖醇,应适用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折算系数为17kJ/g,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蒲琰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