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阳协力劳务有限公司与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阳协力劳务有限公司,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725号原告:长阳协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703940026),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回冲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昌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长阳协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长阳协力劳务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形成事实上劳务关系,从2014年在宜昌市伍家区共同村安置小区二期工程长信项目部的4#-7#号楼的建筑劳务工程施工,累计19452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承诺在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不付按月息2%支付利息损失。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9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0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宜昌市伍家乡共同村安置小区二期4#、6#号楼工程劳务承包给原告。其后,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劳务费结算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名为劳务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为宜昌市伍家乡共同村安置小区,位于宜昌市××岗区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汪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舒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