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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727号原告姜某,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李某,男,60岁,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广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