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727号原告姜某,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李某,男,60岁,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广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