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0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锦明与廖庭超、李慧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明,廖庭超,李慧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028号之一原告:周锦明,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会振,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庭超,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李慧妍,女,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受理原告周锦明诉被告廖庭超、李慧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锦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锦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锦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青人民陪审员 古丽珊人民陪审员 莫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