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泽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泽明,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文盲,无业,住大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泽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宋泽明与被害人邓某在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莲花住宅区对面人行道喝酒,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宋持刀片割伤邓的头部。后巡逻经过的公安人员将宋泽明抓获,并在身上缴获上述刀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被告人宋泽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过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泽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泽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泽明持刀割伤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头部,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宋泽明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泽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