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钟勇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23号被执行人:钟勇,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东兴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6)川10刑他10号刑事裁定书、受理了钟勇犯贩卖、制造毒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没收犯罪交通工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钟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和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钟勇在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证券、银行存款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钟勇向本院申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外,本院移送执行的执行人钟勇在犯罪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川K110**丰田佳美小轿车已被内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注销,现该车已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报废使用年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将车移交内江市供销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依法按报废车辆处置,并将该车处置价款560元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处置款560元按罚没款上交国库。现被执行人钟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钟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陈德勋审判员 张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