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1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在本院执行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同时冻结被执行人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查封涟水县金色港湾小区5号楼101、102、103、104、105、106室,6号楼130、104、105、106室等十套房产不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0826民初2225号判决书判决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及投资款710万元。而涟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冻结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的股权并且同时查封了涟水县金色港湾小区评估总价达12289800元的10套房产,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执行措施已经超出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请求撤销对涟水县金色港湾小区10套房产的执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称,同意解除对股权的冻结。对房产的评估价没有异议,但司法拍卖的成交价会低于评估价而且我公司所持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应该在房产的评估价以上,不同意对涟水县金色港湾小区10套房产的解封。请求驳回异议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苏0826执016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日,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涟水县金色港湾小区的房屋用于代偿被执行人债务。后本院对该小区5号楼102、103、104、105室,6号楼103、104、105、106室,14号楼102室,16号楼103室查封后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事实,有(2016)苏0826执01688号执行卷宗、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当解除对涟水县金色港湾小区10套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涟水县金色港湾小区10套房产系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用于代偿被执行人债务。对于此行为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并无不当,而且该十套房产正在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在第一轮拍卖中在降价的基础上仅拍卖出一套房产,其余九套房产均流拍,对于十套房产的最终成交价能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未可知,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康乐城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股权的冻结。对于异议人(被执行人)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昆山市浩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查封房屋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李崇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利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