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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余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106号罪犯余文,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鄂洪湖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罚金50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鄂荆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余文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鄂洪湖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经本院于2015年10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余文减刑意见,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余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奖励、三次季度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如下:对罪犯余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红   卫审判员 赵林审判员刘为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如   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