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552蒋存根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存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552号原告:蒋存根,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46969-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陈庄路200、201号。负责人:姜春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宏明,该公司员工。原告蒋存根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存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蕙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