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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民终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妮、孙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妮,孙婧,孙开智,李某,孙江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民终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妮,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师宗县水泥厂生活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婧,女,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师宗县水泥厂生活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开智,男,汉族,1923年5月26日出生,住师宗县。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佑,师宗县五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罗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江鹏,男,汉族,2010年4月6日出生,住罗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孙江鹏的母亲),女,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罗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住址:曲靖市南片区文笔路南侧锦湘南郡****号。负责人:黄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斌,云南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孙妮、孙婧、孙开智、李某、孙江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妮、孙婧、孙开智、李某、孙江鹏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孙跃先被翻滚的车辆甩出车外,其身份已变为车外人员(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孙妮、孙婧、孙开智、李某、孙江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3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3日,孙跃先驾驶自己所有的云D×××××号机动车从罗平方向沿菌凤线驶往五龙乡方向,当行至菌凤线K12+0m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云D×××××号机动车翻车,将孙跃先甩出车外砸于地上死亡。另查明,云D×××××号机动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审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对事故的本车人员的伤亡损失不予赔偿,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亦如此。死者孙跃先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当根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的空间位置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孙跃先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所驾车辆失控与防护栏相撞,而后车辆坠入路外的过程中其才被甩出车外死亡。事故发生时孙跃先并没有脱离驾驶的车辆,其被甩出驾驶的车辆后死亡仅是事故发生的结果。故孙跃先对其驾驶的车辆而言仍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妮、孙婧、孙开智、孙江鹏、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案死者孙跃先系驾驶云D×××××号机动车在行驶途中,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所驾车辆失控与防护栏相撞,而后车辆坠入路外的过程中被甩出车外死亡。即事故发生时,孙跃先并没有脱离乘坐的车辆,其属于车上人员,其被甩出车辆后也非被该车冲撞或碾压而受到伤害,而是砸到距离事故车辆14米左右的地面上导致的死亡,故其被甩出车辆后也不能成为该车的车外人员(第三者)。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孙跃先不属于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付的对象,五上诉人认为孙跃先被翻滚的车辆甩出车外,其身份已变为车外人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孙妮、孙婧、孙开智、孙江鹏、李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美琼审 判 员 邵 娅审 判 员 李连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谢 源书 记 员 王俊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