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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荣夫与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夫,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81行初127号原告金荣夫,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海滨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成,镇长。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中路321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刚,局长。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舜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冯世凯,局长。原告金荣夫诉被告上虞区沥海镇人民政府、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异地管辖。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荣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荣夫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燕审 判 员  冯少亮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斯则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