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袁刚、郭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刚,郭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167-1号申请执行人:袁刚。被执行人:郭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刚与被执行人郭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成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1563.00元,案件受理及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岐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