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新分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玲栗忠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新分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春玲,栗忠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新分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刘兴武,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景洲,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玲,女,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栗忠国,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上诉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新分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玲,原审被告栗忠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新分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