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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备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魏书林变更刑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对罪犯魏书林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审查报告(2017)津01刑更备1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魏书林,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文化,原天津市恒源毛纺织厂厂长、天津懿源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兴盛达冶铸材料供销有限公司经理。该罪犯自2012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租住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海景雅苑3-1-1102,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四纬路延生里8号楼1门202室。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津0101刑初287、28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魏书林暂予监外执行,并报送本院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复查完毕。三、犯罪事实、刑罚及历次刑罚变更情况(一)犯罪事实及刑罚魏书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魏书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魏书林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津0101刑初287、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书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2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历次刑罚变更情况罪犯魏书林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四、法院审查情况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查明,罪犯魏书林患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上述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和诊断证明予以证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认为罪犯魏书林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魏书林暂予监外执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审查意见函,认为魏书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五、需要说明的问题1、“五个一律”的执行情况本院立案复查结案后,审查报告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开;本案已依法进行了审理,由于条件所限,未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2、财产刑执行情况罪犯魏书林原判决罚金一万元,未予执行;违法所得26000元未予退缴。3、其他情况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办理了限制罪犯魏书林出入境手续。六、我院审查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魏书林患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第三条第二款,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