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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陆昱东、王登彪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民,陆昱东,王登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3233号申请人王国民,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打工人员,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陆昱东,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王登彪,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王国民与陆昱东、王登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陆昱东名下位于库尉北路27号星光名居1栋2层02房屋被另案查封,正在评估阶段,尚未拍卖,案款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学军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若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