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董恒原、杨春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原,杨春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735号申请人:董恒原,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杨春泽,住涿州市。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春泽不在涿州市居住,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