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农林大学与翁桂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农林大学,翁桂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01号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兰思仁,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年霖、高翔,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桂春,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与被告翁桂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农林大学以与被告翁桂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农林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计2607元,由原告福建农林大学负担。审判员 郭 谋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瞿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