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健与被告马志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马志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30号申请人:李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成,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李健之父亲。被申请人:马志忠,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申请人李健与被申请人马志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健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并已提供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志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1460元,由申请人李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世成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