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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雪花与陈维庄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花,陈维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4号申请执行人赵雪花,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第六师大黄山。被执行人陈维庄,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六师大黄山。本院在执行赵雪花与陈维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雪花向我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