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泽洪、谢德纯与湘潭市中山房管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洪,谢德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854号起诉人:陈泽洪,男,汉族。起诉人:谢德纯,女,汉族。2017年6月1日,本院收到陈泽洪、谢德纯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在《湘潭日报》刊登的《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公告》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已签订《公房腾退协议书》之协议;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6年6月21日与湘潭市湘江房地产公司续签订《直管公房住宅租约》,续租了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405号附1号、附2号的直管公房。因年代久远,承租房屋多次出现自然损毁,原告口头或书面请示被告方修缮无果,只好自己维修,并加建了18平米的房屋。2016年,我们居住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原告于2016年8月与被告方签订了《公房腾退协议书》之后,被告方称“该处房屋因部分垮塌甚至全部垮塌,已不能居住,且你们长期欠租,我所已于2013年6月24日在《湘潭日报》刊登《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公告》,解除与你们的租赁关系,并依法收回了房屋”为由拒绝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被告方提出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之由明显于法无据。《公房腾退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恳请法院维护我们的合法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直管公房属政策性福利住房,所签订的租房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泽洪、谢德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喻卫童审判员 杨祖剑审判员 陈璐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琳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