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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彩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彦,郭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109号自诉人:许彦,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人:郭彩云,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自诉人许彦以被告人郭彩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彩云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许彦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许彦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彦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