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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时培强、时荣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培强,时荣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培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祥,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荣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山东邦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培强因与被上诉人时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时培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