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时培强、时荣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培强,时荣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培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祥,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荣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山东邦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培强因与被上诉人时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时培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