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焦正钱与王金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正钱,王金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506号原告焦正钱,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王金龙,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正钱诉被告王金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正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正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焦正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子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