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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余丰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余丰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041号原告:张明华,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余丰景,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内乡县。原告张明华与被告余丰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其车辆每月停运损失进行鉴定,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宗华审 判 员  张松哲人民陪审员  常君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传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