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单国辉与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辉,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999号原告:单国辉,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生,个体户,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马井良,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宋昊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智慧,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昌,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国辉与被告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国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单国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