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康某、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康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康某,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康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康某于2017年03月10日前履行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承诺于2017年底全部交清,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臧 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