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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董泽群蔬菜经营部与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比邻奈儿酒店、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董泽群蔬菜经营部,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比邻奈儿酒店,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董泽群蔬菜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新东门大市场蔬菜二区23、24号。经营者:董泽群。被执行人: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比邻奈儿酒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丽锦路1号。负责人:顾志暘。被执行人: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保全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王冬,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董泽群蔬菜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比邻奈儿酒店、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比邻奈儿酒店、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董泽群蔬菜经营部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比邻奈儿酒店、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董泽群蔬菜经营部给付货款及利息159049.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3.5元,执行费228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比邻奈儿酒店在工行都江堰支行有存款310000元,现已冻结该存款118431.28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逸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