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威斯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丹阳市威斯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286号原告: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321室。法定代表人:吴中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丹阳市威斯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横塘大严甲村。法定代表人:闵文斌。原告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威斯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元,由原告苏州盈禄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