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2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金山、徐才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金山,徐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24之二号申请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江大道东段208-228号。法定代表人:罗伟。机构代码:915115000761471805。被执行人:喻金山,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徐才芳,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