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9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2003年10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79年4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薛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某某案件未进入执行已经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9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牛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