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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9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2003年10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79年4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薛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某某案件未进入执行已经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9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牛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