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通与林凡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林凡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247号原告:王通,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东鲁街道王庄村027号,住。委托代理人:王霞,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与王通系姐弟关系。被告:林凡超,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通与被告林凡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通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通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