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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崔秀专与被执行人迟艳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专,迟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01号申请人崔秀专,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高家岭乡。被执行人迟艳峰,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兴城市高家岭乡。申请人崔秀专与被执行人迟艳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4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受理该执行案,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鹰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