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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延听与王要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延听,王要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31号原告:魏延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要东,男,成年,住汝州市。原告魏延听诉被告王要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延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延听承担。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月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