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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冯春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5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卢俊芬,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广川镇前庄村***号,身份证号:13303019630502524X被申请人:冯春浩,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卢俊芬与被申请人冯春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3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申请人冯春浩驾驶的冀T×××××号明锐牌小型客车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卢俊芬已与被申请人冯春浩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卢俊芬申请解除对冀T×××××号明锐牌小型客车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春浩驾驶的冀T×××××号明锐牌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博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