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曼、董中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曼,董中亚,陈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曼(曾用名刘曼曼),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中亚,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陈鹏,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刘曼因与被上诉人董中亚、原审被告陈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曼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