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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山依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280号原告: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雅博。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延,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山依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兴林。原告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依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豪信纺织(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怡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