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君平、段吉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君平,段吉鑫,段慧恩,罗治英,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靳隽,王勤安,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君平,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段吉鑫,男,199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段慧恩,男,193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治英,女,193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国安,院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号。负责人:王彤宇,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靳隽,女,1967��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勤安,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曹剑文,董事长。二审上诉人冯君平、段吉鑫、段慧恩、罗治英、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与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靳隽、王勤安、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胡水清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