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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民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09)台三民执字第1137号被拘留人:何才兴,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国庆与被执行人何才兴(2009)台三民执字第11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才兴拒不履行(2009)台三商初字第0088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才兴拘留15日(2017年06月03日至2017年0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