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勇、张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张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375号之一申请人:陈勇,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申请人:张奎龙,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陈勇与张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奎龙位于顺发泽润园二期23号楼203室的房产(房管局房屋备案号:20170228011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奎龙位于顺发泽润园二期的23号楼203室房屋(备案号:201702280116),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陈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秀凤人民陪审员 周善勤二〇���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