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李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2014)泗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4)泗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