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秀明与孙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明,孙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602号原告:赵秀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孙海彬,男,汉族,齐河县。原告赵秀明与被告孙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秀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秀明负担。审判员 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会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