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3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申请秦克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秦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3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男461969年8月22日武宁县古艾路35号1397021****张炳林被执行人秦克辉男281988年11月14日360428198811146019武宁县朝阳路幸福巷18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申请秦克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0026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秦克辉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案款38238.94元,承担执行费473.5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8238.9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秦克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3执1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水洋(江西)余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