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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稳林、柳士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稳林,柳士建,元氏县青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县民兴农业专业合作社,穆吉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稳林,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士建,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审被告元氏县青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东城角村东。法定代表人穆鹏飞,董事长。原审被告元氏县民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元氏县东城角村。法定代表人李志粉,理事长。原审被告穆吉力,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张稳林与被上诉人柳士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稳林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的接洽及签订合同地均在江苏省海安县,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中所涉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县,故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