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敏晃与吴玉兰、罗会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晃,吴玉兰,罗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李敏晃被执行人:吴玉兰被执行人:罗会平本院在执行李敏晃与吴玉兰、罗会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玉兰、罗会平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