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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敏晃与吴玉兰、罗会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晃,吴玉兰,罗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李敏晃被执行人:吴玉兰被执行人:罗会平本院在执行李敏晃与吴玉兰、罗会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玉兰、罗会平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