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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庆辉与刘庄廷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辉,刘庄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丁庆辉,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刘庄廷,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执行丁庆辉与刘庄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及房屋一栋、厕所一间、墓地挡墙十二台,在执行过程中刘庄已履行金钱给付,房屋一栋、厕所一间、墓地挡墙十二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存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