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庆新与晏飞飞、李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新,晏飞飞,李秀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009号原告:刘庆新,男,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飞飞,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李秀珍,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新与被告晏飞飞、李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新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刘庆新负担。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